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04號
TPDV,100,訴,1104,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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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04號
原   告 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Janelle M.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賴志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民國九
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港幣現金賣出匯率三.九三計算,核定為新台
幣叁佰貳拾玖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837,7753.93=3,292,45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捌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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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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