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姬兒洋煙酒行即黃.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
訴字第104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叁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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