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三七號
原 告 尚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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