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42號
TPDV,100,補,442,201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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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2號
原   告 廖年亨
      何梅岑
      廖柏玲
      廖鳴鳳
      廖修玉
      廖淑莉
      廖年裕
      廖年登
      廖張美玉
      廖玉榮
      廖嘉聖
      廖少棠
      廖久慧
      廖辰雄
      蔡廖秀貞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法定代理人 洪嘉宏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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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