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40號
TPDV,100,補,440,201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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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0號
原   告 簡羅來有
      羅陳好
      羅來彰
      羅來慶
      羅來誼
      羅雪娥
      羅雪清
      羅林素霞
      羅來盛
      羅來松
      羅來幸
      羅育修
      羅育書
      羅育青
前列十四人共同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法定代理人 洪嘉宏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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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