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35號
TPDV,100,補,435,201105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5號
原   告 杜貴顯
上列原告起訴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是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起訴狀,必須表明當事 人在訴訟中所爭執者究為何事,原告要求法院為裁判之具體 內容為何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 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 據及範圍,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亦明。二、經查:原告起訴狀陳稱略以:「被告曾委託代書黃偉翔洽談 買賣土地及房子事情,當時曾約定以買賣為準,誰知本人出 院後,查無任何款項進入本人帳戶」,並未具體表明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諸如:被告係以多少價金向原告購買何處 之建物及土地,被告應於何時給付價金等),亦未表明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僅泛稱:「被告應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本院無從判明原告據以請求法院裁判之原因事實及範圍, 以及請求解除契約之金額,並據以核徵訴訟費用。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補正起訴狀正本,並以繕 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宏文
附件
一、原告補正起訴法定程式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之聲明(如為金錢賠償損害之訴,應表明請求之具體金 額,或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 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 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 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 。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



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應先提出影本,原 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 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 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 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 釋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