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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32號
TPDV,100,補,432,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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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游禮華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被   告 張秀敏
      張子重
      張詒韓
      張詒峰
      張詒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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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