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279號
TPDV,100,聲,279,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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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盧聖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固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必須兩造間先有訴訟案件繫屬,始得依上開 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倘兩造間無訴訟案件,即無得適 用上開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黃耀宏業已於民國99年12月25日死亡,迄未選任新法定代理 人,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訴法院審 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云云。
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訴訟案件繫屬情形,經本院分 案室函覆兩造迄今並無案件繫屬,依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 尚有未合,不能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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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