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216號
TPDV,100,聲,216,201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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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李國輝
相 對 人  大宏木業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水木
相 對 人  吳愛合
       李應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2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 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6號准許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經聲請 人提供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中央登 錄債券面額新臺幣230萬元而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 院)98年度存字第207號提存在案。因該公債業已屆期,急 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二、然查,聲請人前業向本院聲請返還桃院98年度存字第207號 之提存物,嗣經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02號裁定准予返還桃 院98年度存字第20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 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9期債票,故聲請人之提存物 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返還,自無再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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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宏木業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