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810號
TPDV,100,繼,810,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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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蔡清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孟娜(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北市○○○
  路162巷105號)之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0年5月10日
  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
  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
  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孟娜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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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