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黃志堅即財團法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
委員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職
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勞 工局於民國83年9月30日以北市勞三字第22229號函設立許可 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3年12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登記簿第72冊、第70頁第1837號)。該財團法人捐助 章程,依民法第62條規定於99年6月29日經第11屆第30次董 事會議修正通過,辦理變更,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 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 章程、第11屆第3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 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 委員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中 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於99年7月5日發函報請 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勞局核備,經該局於99年7月8日以北市 勞一字第09938051600號函復核准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其 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