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131號
TPDV,100,建,131,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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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31號
原   告 李順   臺北市○.
被   告 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楷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 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 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以伊民國96年5月10日引進被告承攬訴外人 新碁科技公司承攬交通部台灣區○○○路局北區工程處木柵 交控中心大螢幕顯示牆改善工程之施作,原告允諾原告召聘 施工人員並負責施工,惟系爭工程業經驗收,且保固期已過 ,被告竟拒絕給付原告施工尾款,爰訴請被告給付。惟查, 本件被告營業所所設之地址為「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 所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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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