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林吳謙謙
代 理 人 張叙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十八年度管字第六○號改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 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永富於民國四十一年六月七 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再轉繼承人,欲瞭解其相關繼承人資料 ,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管字第六○號改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 宗資料查核結果,該事件之被繼承人吳錫麟為被繼承人吳永 富之子,聲請人確實具有利害關係,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