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922號
TPDV,100,司聲,922,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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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康瑜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 所」,致債權移轉通知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 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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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