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797號
TPDV,100,司聲,797,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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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高春好
相 對 人 王源昌
      王瑞鳳  原住新北.
      王瑞琇  原住新北.
      𡍼秀英
      王品潔
      王品璇
      王瑞妙
      王源皓
      王賢仁
      王賢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貳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 第404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其 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896元及鑑定人、 證人旅費530 元,合計51,42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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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