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716號
TPDV,100,司聲,716,201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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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秦國光
      呂雪瑩
      秦國明
      黃式君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 字第763 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327 號判決確定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其 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9,280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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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