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668號
TPDV,100,司聲,668,201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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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68號
聲 請 人 邁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尊信
相 對 人 陳敬中即科技管理家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四一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 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 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 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 得裁定返還擔保金。又債務人提供擔保聲請撤銷假扣押,旨 在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可能遭受之損害,故 債務人聲請返還因聲請撤銷假扣押所提供之擔保物,須待債 權人無損害發生,或債務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債權人所生 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並以本院99年度 存字第141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 本院以100年度司全聲字第43號裁定撤銷確定,該假扣押強 制執行程序亦經債權人即相對人撤回在案,故應認反擔保之 應供擔保原因消滅,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假 扣押裁定、提存書及撤銷假扣押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等件影 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411號、99年度裁全字 第1561號、99年度司執全字第551號及100年度司全聲字第43 號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撤銷確定無訛 ,該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亦經相對人自行撤回在案,應認相 對人未因聲請人提供擔保聲請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受有損害 ,按諸上開說明,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應已消滅。從而,聲請 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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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邁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