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縣三峽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上列聲請人與何信國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業經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聲請費用新臺 幣(下同)500 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二、惟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 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 項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業經本院核發98年度司促字第31248 號支付命令確定,上 開支付命令並已諭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等語,此經本院調卷審查核屬無誤。從而,依上開說明,聲 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