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889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棋棚、潘一全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及起息日之基本放款利率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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