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889號
TPDV,100,司票,4889,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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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88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棋棚、潘一全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1紙及起息日之基本放款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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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