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872號
TPDV,100,司票,4872,201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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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87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如笛(FAHRUDI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法如笛(FAHRUDIN)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所(應
  提出其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
  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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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