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8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瑞城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黛(DEDEH NURHIKMAH )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應受送達處所(應提出其居留證或其
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而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
未出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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