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485號
TPDV,100,司票,4485,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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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485號
聲 請 人 商國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昭勵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之年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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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