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二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被告乙○○於偵訊中經傳未到,惟其於警訊中即使口否認有何聲請人所指之犯行 ,辯稱:並不認識告訴人甲○○,亦未向告訴人甲○○收取新台幣(下同)一萬 五千元云云。然查,被告係利用與其子蘇宴平、告訴人甲○○同往高雄市○○○ 路一二一號「欣亞電腦」為蘇宴平選購電腦之機會,向告訴人甲○○佯稱該處之 電腦價格較為昂貴,若交付一萬五千元予伊,伊可以該等價格取得相同之電腦, 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而交付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