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177號
TPDV,100,司票,4177,2011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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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17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廖弘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黃博達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97年5月1日起息日之基本放款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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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