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177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非訟代理人 廖弘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黃博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民國97年5月1日起息日之基本放款利率表。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