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1525號
TPDV,100,司催,1525,201105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525號
聲 請 人 陳鳳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