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1341號
TPDV,100,司催,1341,2011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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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吳清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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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