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1281號
TPDV,100,司催,1281,201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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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廖證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系爭票據之發票日係100 年4 月5 日,則請提出正確之止
  付通知書(發票日應記載100 年4 月5 日),若系爭票據發
  票日為100 年4 月10日,則請具狀更聲請狀之發票日期(
  100 年4月10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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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