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靜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祥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3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遲延利息之計算以到期日之翌日起算。查聲請人主張之清
償期為民國99年12月25日,是相對人於99年12月26日始負遲
延責任,聲請人請求99年12月25日計付法定遲延利息部分,
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