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8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音樂王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京華首部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華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金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除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當事人未約定並載明於本
票上,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
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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