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朱亞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建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應計付
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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