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秋香即果慶果菜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華首部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京華首部曲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
、日表示,並應於退票日期之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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