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60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子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驊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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