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600號
TPDV,100,司促,9600,201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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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大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昶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淑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相關欠費證明資料(請求金額與律師函影本所載金額不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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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