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60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聯大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昶孚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淑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相關欠費證明資料(請求金額與律師函影本所載金額不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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