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480號
TPDV,100,司促,9480,201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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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祥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肆佰叁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
  (一)、債務人劉祥志於92年2 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元,約定自92年2 月13日起至93年2 月13日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
      款申請書規定: 『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
      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
      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
      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5 月5 日止累計
      50,435元正未給付,其中20,921元為本金;29,017
      元為利息;49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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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