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彥璋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律師
相 對 人 瀚程租賃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 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6年度 中勞簡字第76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 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書審查表(全部准 予扶助)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 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 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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