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芳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叁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
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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