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262號
TPDV,100,司促,9262,201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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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芳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叁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
  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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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