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258號
TPDV,100,司促,9258,2011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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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2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珮妏
      游佩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珮妏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伍拾元,
  及向債權人游佩玲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德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之
  法律關係係薪資給付,但請求之利息卻以年率6%計算據,本
  院於民國100 年5 月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
  正陳明該請求之依據為何,該裁定於100 年5 月10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渠等利息請求部分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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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