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2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珮妏
游佩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珮妏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伍拾元,
及向債權人游佩玲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德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之
法律關係係薪資給付,但請求之利息卻以年率6%計算據,本
院於民國100 年5 月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
正陳明該請求之依據為何,該裁定於100 年5 月10日送達聲
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渠等利息請求部分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