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102號
TPDV,100,司促,4102,2011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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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李潤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曉維(即廖宗耀之繼承人)、廖曉蕙(即
廖宗耀之繼承人)、廖小蘭(即廖宗耀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廖宗耀為聲請人轄下列管就養榮 民,詎廖宗耀於民國85年10月29日死亡,聲請人仍對之發放 就養金,致廖宗耀之繼承人溢領榮民就養金11,73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返還溢領就養給與,歸還國庫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乃當事人請求國家司法機關就其私法上權利之爭 執,依法裁判,所施行之程序。是民事訴訟,乃在解決私人 間私法上權利之爭執。至若要求國家行政機關為一定公法上 之行為者,則不屬民事訴訟之範疇(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 第2440號判決要旨參照)。而督促程序雖有非訟之性質,惟 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則其所欲行使之權利,自亦以私法 上之權利為限。
三、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 條規定: 「為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宜,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直隸行政院」;同條例第二條 規定:「本會掌理左列事項:關於退除役官兵就業事項。 關於退除役官兵保健、醫療事項。關於退除役官兵職業 訓練及就學輔導事項。關於退除役官兵法定權益及優待事 項。關於退除役官兵調查、檢定、調配事項。關於退除 役官兵養老、救助事項。關於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與管理 事項。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則聲請人係代表 國家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行政機 關,而其因行使統治權作用所為之行為乃為公法行為,此項 公法行為除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 之行為外,尚可擴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以 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在內,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就養既係聲 請人所掌理關於退除役官兵養老、救助事項,應具有公法上 給付行政之性質,非屬民事訴訟之範疇,自無民事訴訟法所



規定督促程序之適用。從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是否溢領 就養給與所生之爭執即非審理私權爭議之普通法院所得加以 審究,應認本院無審判權,聲請人逕依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 序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即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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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