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905號
TPDV,100,司促,11905,201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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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雅蓁原名鄭淑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貳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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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