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雅蓁原名鄭淑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貳仟零伍拾捌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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