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83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高耀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慶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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