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839號
TPDV,100,司促,11839,201105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高耀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慶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6%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安慶喜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