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754號
TPDV,100,司促,11754,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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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守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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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