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745號
TPDV,100,司促,11745,201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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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勳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
  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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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