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尚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
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尚欠金額百分之
五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