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宜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順良
歐敏慧
一、債務人林順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零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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