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593號
TPDV,100,司促,11593,201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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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宜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順良
      歐敏慧
一、債務人林順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壹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肆佰零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伍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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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