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任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叁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七
計算之利息,利息以上開金額百分之五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