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547號
TPDV,100,司促,11547,201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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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宜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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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