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宜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柒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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