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489號
TPDV,100,司促,11489,201105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姝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1489號)
(一) 、債務人李姝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 年5 月21日止累計86,691元正未
    給付,其中77,424元為消費款;7,735 元為循環利息;
    1,532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