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賴俐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謝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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