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維建、李明松、
陳榮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執速字第14661 號之民事執行處
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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