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384號
TPDV,100,司促,11384,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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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維建李明松
陳榮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執速字第14661 號之民事執行處
  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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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