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337號
TPDV,100,司促,11337,201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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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辰言原名劉鴻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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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